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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育人】深度解析晋商文化(十)

发布时间:2022/05/19 阅363次

                         深度解析晋商文化(十)

                 晋商精神的伦理原则之德性伦理与财富追求相统一


晋商以诚信重义号令天下。1888年,上海英国汇丰银行一位经理的记录中称:“二十五年来,汇丰与山西商人作了大量的交易,数目达几亿两,但没有遇到一个骗人的中国人。”

众所周知,商业交往的前提是合作,而合作的基础是信用。虽然作为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很多商业主体在行为决策时并没有伦理道德原则的考虑,但既然商业信用是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且诚实经营的好名声作为竞争优势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不少商业主体便逐渐将诚信纳入商业考量的范畴使之成为一种营利手段。但是,如果仅仅将诚信作为营利的手段,那么当遵循诚信对自己有利时,商业主体就会选择履行承诺,反之则不然。尤其当一种非伦理的,甚至是败坏道德的手段比诚信的手段能获取更多的利润时,商业主体很可能会选择前者。可以说,“如果工具所要服务的目的不受道德的检验,那么对伦理的工具性使用就是有问题的、自拆台脚的。工具性的观点也就成了唯一合适的观点。只要伦理有助于提升底线,它就被采用;而只要它对追求这种目的有害,它就被拒斥。结果,不仅作为内在价值的伦理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而且作为工具价值的伦理也失去了其可信度和威力,并可能蜕化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显然,出于功利的需要仅仅把信用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是远远不够的。

晋商作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商业群体,其商业信用历经500年却能够经受各种考验并且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除了工具理性的因素外,更深层的原因却在于其价值理性,在于商业主体内修的个人诚信美德以及基于这一内在人格美德所养成的诚信自律。这种道德自律作为人的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总是个人出于明确的理性认识而作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也就是说,商业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根据内心的道德法则,对公认的道德规范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加以内化,自我立法、自我约束,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自觉的行为,在自由意志下进行道德倾向选择。晋商崇奉关公,不仅因为关公是出自解州的山西乡党,更因为他身上包含了乡土中国的最高价值准则——信义,其敦信义、崇正直的人生哲学某种程度上为晋商确立了行为规范。“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亏”、“秤平、斗满、尺码足”,在晋商朴素的价值观念中,认为缺人一两就会“损福”,短人二两就会“伤禄”,宰人三两则要“折寿”,因而在经营中以内在的诚信理念自觉地对本能的、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道德约束,不折不扣地遵循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