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育人】深度解析晋商文化(十一)
深度解析晋商文化(十一)
晋商精神的伦理原则之道义伦理与功利诉求相统一
义与利是道德关系的基本范畴,也是商业主体无法回避的基本价值判断。不同的义利选择反映出商业主体不同的道德概貌与价值取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一般来讲,义是指人的思想行为应该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利,是人的生活所需,就是利益、功利,在道德关系上,与“义”相对应的“利”,通常指狭义上的私人利益和物质利益。由于道德主体在义利关系上持有先后、本末、轻重等不同的取向标准而形成了义利观上的差异,形成了道义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区别。晋商秉持循义求利的价值准则,虽以诉求利益追求财富为目的,却十分重视道德对功利的规范引导作用,将功利的追求置于道义的指导规约下,把对义和利的态度作为人格境界的评价尺度。
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文化长期处于独尊地位,虽然经历过多次重大的义利之辨,但儒家的义利观始终是中国社会义利思想演变的主流脉络,其“义以为上”、“见利思义”的基本内涵与诉求一直以来都导引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受传统伦理与地域文化的影响,晋商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自觉用道德来约束自身对利益的追求。在他们看来,君子有所取,有所不取,合于义则取之,不合于义则不取,在义与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宁可舍利,不能忘义。清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盛西粮店,其米面不仅质量高,而且分量足,早在咸丰末年,掌柜们就立账把卖米面的斗称放大;通和粮店的东西货真价实,很受市面欢迎,每逢过年之时,他们却要弄一次“假”,把上等的白面掺在普通的白面里,按普通白面价格售给穷人。追求利润是所有商人的目标,但追求什么样的利润、以什么方式去追求及该行为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各个主体的选择却有所差异。有人将赢利作为自己的唯一追求,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有人在利益面前却要再三衡量是否该取。“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晋商虽以财富为诉求,但他们坚持谋利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于有违天理人伦、背信弃义、薄德寡恩之事,即便再有利都不会图而为之。“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唯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径,是故必名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安其业”(李梦阳:《空同集》卷四四)。晋商虽处财货之场,却将伦理正当性作为自己商业行为的价值判断,以道义价值统摄功利价值,使商业行为既符合市场的要求,也满足伦理上的期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